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聲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聲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更字第1號異議人癸○○
寅○○辛○○庚○○丑○○甲○○乙○○戊○○己○○子○○辰○○卯○○巳○○午○○未○○壬○○丙○○丁○○上列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本院登記處九十六年度法登社字第九號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登記處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九十六年度法登社字第九號處分應予廢棄,由本院登記處另為適當之處置。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南投縣教師會並非依據民法規定成立的「公益性社團法人」,而是依據教師法及人民團體法成立的「職業團體」,其法源依據為教師法第二十六條、人民團體法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依人民團體法第十一條有關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之規定,即屬民法第二十五條所指稱的「其他法律」,南投縣教師會既係屬人民團體法所稱之「職業團體」,自得依人民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聲請社團法人登記,原處分未經審酌前揭法律規定,即遽行援引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認定南投縣教師會不得聲請法人設立登記,所為駁回處分自非適法,為此依非訟事件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處分,並命本院登記處准就社團法人南投縣教師會辦理社團法人登記等語。
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提出之聲請,無非以:南投縣教師會係依據教師法第二十六條所成立之地方教師會,而其成立之目的及任務參酌教師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係包括: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制定教師自律公約等。由其成立目的,在藉由組織運作、團體協議的力量及方式,謀求具有教師資格之特定人的保障及福利,而非以促進不特定人之公共利益為目的,其性質顯非屬公益團體,不符聲請法院辦理法人登記要件等詞,為其論據。
三、按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又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教師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學校、地方或全國教師會之教師組織,係依教師法規定成立之人民團體,故學校教師參加該等組織成為會員、擔任理事、監事等職務,係依法令規定辦理,屬結社自由,為教師之權利,且依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應不得限制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教育部()台研字第86121114號函釋參照)。查抗告人聲請成立之南投縣教師會,係由同屬教師之從業人員所組成,依人民團體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其組織性質為「職業團體」,殆無疑義(內政部()台內社字第8486398號函釋參照),且經南投縣政府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以()投府社行字第一二一四九五號函准予報備,並核發南投縣政府人民團體備案證書在案(見原審九十六年度法登社字第九號卷第九至十頁),合先說明。
四、次按,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查備,人民團體法第十一條定有明文。又人民團體向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依人民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依法為之。所謂「依法」,係指必須符合民法第二十五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暨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而言(司法院()院台廳(一)字第02215號函釋參照)。又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為民法第四十六條所明定,主管機關許可文件雖未標明「准予設立社團法人」字樣,而依主管機關所發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及准予備查備案文件之意旨,已可認為主管機關係許可設立社團法人時,仍屬准予辦理社團法人登記(司法院()院台廳一字第01957號函釋參照)。經查,異議人聲請成立之南投縣教師會,業經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准予報備立案,已如上述。而依南投縣教師會章程第四條、第五條分別規定:「本會以維護教師尊嚴、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受教權為宗旨。」、「本會之任務如下: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受教權。二與縣政府協議教師聘約準則。三派出代表參與教師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四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五辦理教師進修及其他對教師之服務活動。六制定本縣教師自律公約。七與本縣各社會團體、機關之溝通、聯繫。八為實現本會宗旨提起公益訴訟,或接受會員教師委託提起團體訴訟。或擔任其訴訟代理人、輔佐人、仲裁人等,其辦法有理事會訂之。九除以上列舉外,與本會精神不相牴觸之事宜。」等語(見原審九十六年度法登社字第九號卷第十九頁),是依上開章程規定,該會成立之宗旨,除以維護教師尊嚴、專業自主權外,尚包含維護學生受教權,且該會之任務,除促進南投縣各級教師權益,並以維護教師專業尊嚴、專業自主權外,尚包括維護學生受教權、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辦理教師進修,以增進教師專業智能、與縣內各社會團體、機關之溝通、聯繫,以協助解決學生日常生活之困難等事項,則就該會成立之宗旨、任務而言,尚難謂非屬公益性質。又依南投縣教師會章程第六條規定:「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四種。一團體會員:本縣各級學校教師會為本會團體會員。二個人會員:⒈本會團體會員所屬個人會員。⒉本會分會所屬個人會員。⒊當年度八月一日後經縣外教師介聘甄選進入本縣之專任教師及新聘專任教師申請加入者,預繳下一年度會費,完成入會程序後即取得當年度會員卡,提前取得本會及全國教師會會員資格。‧‧‧」等語(見九十六年度法登社字第九號卷第十九頁),是該會會員除團體會員、該會及分會個人會員等不持定人外,尚包括經縣外教師介聘甄選,及新聘進入南投縣各級學校服務之專任教師,則於南投縣以外各級學校服務之專任教師,藉由縣外教師介聘甄選或新聘方式,得以進入南投縣各級學校服務,且依上開說明,教師參加教師會組織成為會員、擔任理事、監事等職務,係依法令規定辦理,屬結社自由,為教師之權利,學校不得限制教師參加教師組織,就此等會員而言,亦難謂非屬以促進不特定人服務為目的。準此,原處分以異議人成立之南投縣教師會,乃係透過組織運作、團體協議的力量及方式,謀求具有教師資格之特定人的保障及福利,而非以促進不特定人之公共利益為目的,其性質非屬公益團體等語,據以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法人登記,尚非無推究之餘地。異議論旨,執以指摘本院登記處處分不當,非無理由,爰廢棄本院登記處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九十六年度法登社字第九號處分,另由本院登記處為適當之處置。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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