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24號聲請人 程忠勝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貳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2+1〉×10×34元=1020元)。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每月電話費、衣服等日常生活支出約1,000元、租金13,000元、健保費420元、交通費1,000元、水電瓦斯費1,500元等項,聲請人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暨陳報相關證明。
⒈提出完整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並請
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若不分擔,原因為何。
⒉聲請人應說明戶籍地與居所不同之原因,併提出戶籍謄本。
⒊請提出每月電話費繳費明細或收據、健保費用420元、水電瓦斯費1,500元、交通費1,000元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⒋聲請人應說明每日往返公司及住處之距離。
⒌聲請人提出上開電話費、租金、健保費、交通費、水電瓦斯
費之資料,應按聲請更生前2年必要費用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依序提出,分別詳列具體項目按月、期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即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件,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
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依序陳報下列事項:
⒈聲請人應提供擔任清潔工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
、佣金、獎金、津貼)。另請分別說明103年7月至迄今聲請人所任職之公司,其計薪與領薪方式分別為何?若有薪資條或薪轉戶資料,請一併提供之;若為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之姓名及聯絡電話。併請聲請人說明現今任職機關及提出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⒉又聲請人自陳每月收入約32,000元(含加班費)云云,惟此
與聲請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之數額(計算式:442,947元÷12月=37,162.25元)不相符合,請說明此部分依據為何?⒊聲請人除上開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行陳報之。
四、聲請人主張每月須負擔扶養費云云,請分別敘明下列事項暨陳報相關證明:
⒈請提供聲請人之配偶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戶籍謄本。
⒉請說明聲請人之配偶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
收入來源?若有,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並請說明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⒊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配偶,每月扶養費6,000元云云,請提
出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有何扶養之必要?即配偶憂鬱症之程度,並提供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參。另請說明聲請人酌定每月支出扶養費6,000元之依據為何?暨陳報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供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