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70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鹿宇萱陳影蔚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2萬3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86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原告尚應繳納11萬7364元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范國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