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48號原告 劉家梅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立法院、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以本院103年度補字第2107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對該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83號裁定駁回抗告,原告復聲明異議,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83號裁定駁回異議,已告確定等情,有上開案卷存卷可佐。原告迄今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