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97號原告威海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龍發 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 律師被告 邱志清
詹柔淑 曾奕瑋 曾鈺珊 被告鼎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菊芳 被告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9萬6,24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萬9,1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3,001萬6,245元(見永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108年10月7日永隆字第1081007001號函附桃園市○○區○○○路○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報價單,本院卷第245頁至第249頁)。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288萬元。
三、訴之聲明第三項:200萬元。
四、上開一至三合計為3,489萬6,2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