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98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9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87號抗告人即原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縣樹林市公所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對於民國98年10月22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8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李玉卿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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