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內筆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31號聲請人即被告 何家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號),聲請付與卷內筆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家瑋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號過失傷害案件卷內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筆錄影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付與如附表「聲請付與內容」欄所示之筆錄及相關證據資料等語。
二、按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明文賦予無辯護人之被告閱錄卷證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之行使,並於但書針對特別除外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本條項明定「於審判中」四字,係相對應「於偵查中」為限縮,至於判決確定後,無辯護人之被告得否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理由,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法雖無明文,然參酌日本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
1項規定:「任何人,在被告案件終結後,均得閱覽訴訟紀錄。但對訴訟紀錄之保存或對法院及檢察廳之事務有妨礙者,不在此限」,暨我國實務對於「聲請再審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如有當事人委任律師請求抄閱原卷及證物,現行法並無禁止之明文,為符便民之旨及事實需要,自應從寬解釋,准其所請」之同一法理,於判決確定後,無辯護人之被告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理由,請求預納費用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既無禁止明文,自宜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從寬解釋,以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90號、104年度台抗字第732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為保障被告之防禦權,應就該條文規定從寬解釋,除判決確定後為提起再審之聲請或非常上訴外,於判決宣示後、確定前,為提起上訴之目的而請求交付者,亦屬被告防禦權之必要範圍,應准許之。又依上開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僅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而不及於卷內相關證據資料之影本,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是上開規定修正完成前,為使無辯護人之被告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經核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者,自應依上揭解釋意旨及民國108年2月25日修正之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准許交付相關卷證影本。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何家瑋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
8年度交易字第3號判決處拘役25日,經聲請人於108年5月15日提起上訴,現尚未確定。聲請人未選任辯護人,請求付與如附表編號1至2「聲請付與內容」欄所示之筆錄影本,揆諸上揭說明,宜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處理,應於聲請人預納費用後,准其所請。而上開筆錄內涉及聲請人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部分,並非聲請人行使防禦權所必須,且為聲請人以外之人之隱私範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予以隱匿,一併指明。至聲請人另聲請付與附表編號3之本案交通事故鑑定報告,因本案未曾送請鑑定機關為鑑定,自無從交付鑑定報告影本與聲請人,執此,其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附表:
┌──┬──────────────┬───┬────────────────┐│編號│內容│聲請狀│聲請付與內容││││編號││├──┼──────────────┼───┼────────────────┤│1│被告何家瑋之警詢、偵訊筆錄│1│被告何家瑋107年2月7日警詢筆錄│││├───┼────────────────┤│││4│全部受訊問(詢問)人警詢筆錄│││├───┼────────────────┤├──┼──────────────┤5│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全部筆錄││2│告訴人 呂丞桓 之警詢、偵訊筆錄├───┼────────────────┤│││2│告訴人呂丞桓107年2月7日警詢筆錄│││├───┼────────────────┤│││3│告訴人呂丞桓全部警詢筆錄│├──┼──────────────┼───┼────────────────┤│3│本案交通事故鑑定報告│6│本案交通事故鑑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