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43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務人 王崇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查依債權人提出之會員合約書記載,債務人每月應繳納之月費為新臺幣(下同)988元,因債務人自民國105年11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月費,債權人爰依合約書第7條(聲請狀誤載為第8條)第4項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差額,惟債權人係以月費1,288元為上開違約金差額之計算基準,經本院依職權以合約書記載之月費988元計算本件違約金差額(計算式:{〔(988元×2倍)×實際經過月數9個月〕-〔(988元×已繳5個月數)+(3500元×9÷12)〕}應為10,219元,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請求,應予准許;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金額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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