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刑,減刑如附表編號7所示。與附表編號1、2、3、4、5、6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
7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2、3、4、5、6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經核尚無不合,爰就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7所示,並與附表編號1、2、3、4、5、6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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