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交易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嘉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2
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以:蕭嘉宏於民國99年8月25日晚間10時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桃園縣○○鄉○○路○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桃園縣○○鄉○○路○○路口時,蕭嘉宏原應注意騎乘機車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於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線路段,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且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且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及此,即在上揭路口貿然左轉欲沿五福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適 黃語婕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同路段由東往西方向駛至,見蕭嘉宏突然左轉,因閃避不及而撞擊蕭嘉宏騎乘機車之車頭後人車倒地,致受有腰挫傷、薦椎骨折之傷害,而蕭嘉宏於肇事後犯罪未被發覺之前,留在事故現場,向到場處理車禍之員警坦承肇事,而願接受裁判,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黃語婕與被告蕭嘉宏達成和解,並由告訴人黃語婕於100年3月2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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