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債務人 石淑芸 代理人 馬恩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顧定軒 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就債務人石淑芸於聲請更生期間,因履行離婚協議,於民國101年3月23日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0000分之19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6樓建物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登記與前配偶 王辰峯 乙事,曾於102年2月22日選任顧定軒律師為更生程序之監督人,提起撤銷訴訟,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2年度訴字第2361號事件審理中,尚未終結。而債務人於更生程序因未依本院命令預納監督人報酬,業經本院裁定於10
2年11月22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本院審酌上開撤銷訴訟尚未終結,於清算程序應有選任管理人續行之必要,爰選任顧定軒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號802室)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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