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龍雲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48,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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