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8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02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銘有限公司張恩菖陳卉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經查,本件相對人兼永銘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恩菖業已死亡,請陳報有無補選或改選最新代表人,並陳報其合法法定代理人;提出「永銘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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