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6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豐仙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住臺南縣相對人即債務人戊○○住臺南縣
丁○○住苗栗縣乙○○住臺北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柒仟肆佰捌拾壹萬貳仟肆佰壹拾壹元,及美金壹拾伍萬零伍佰柒拾壹元貳角,暨按附表一、二所示期間及年息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