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告 黃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18,5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劉碧雯附表:
編號計算類別債權本金期間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計算利率(年息)計算式計算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起始日終止日1314,456元2利息314,456元112年11月13日112年12月14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32/365)年15%314,456×15%×(32/365)4,135元318,5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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