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簡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審簡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輝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455
6號),嗣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輝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附表,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文輝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數次恫嚇舉動,係基於單一恐嚇犯意,利用同一犯罪機會,以相同方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為之,而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顯係欲達同一恐嚇目的之接續動作,在主觀上係基於接續之犯意為之,為接續犯。爰審酌被告 素行 ,其受他人委託,竟接續利用簡訊等方式,留下恐嚇之文字訊息,使被害人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所為非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迄今未與被害人成立和解,賠償損害,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暨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