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國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國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國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488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6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6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7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祚丞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