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撤緩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育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案件(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41號),聲請撤銷緩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48號、108年度執緩字第724),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李育德因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以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41號判決(下稱「本案」)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而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07年6月5日,因另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108年7月12日以108年度交簡字第1233號判決(下稱「前案」)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受刑人所犯上開本案、前案之案件型態、罪質、罪名雖不盡相同,然犯案時間接近,顯見其於本案所為犯行,並非偶發或一時失慮所為,可見其守法觀念薄弱,不知警惕,且受刑人於短期內多次故意犯罪,非予執行刑罰,恐難生矯治之效,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又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該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乃特於該條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本案之妨害公務罪,經本院於108年5月31日以本
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又於緩刑前即107年6月5日,因另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108年7月12日以前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有上開各案之判決及判決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受刑人係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㈡受刑人所犯本案、前案之犯罪型態、罪質、罪名、均有不同
,雖受刑人係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受刑人所為固有不該,但其所犯本案及前案分別係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及同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兩者之犯罪情節與惡性均非重大,自難認受刑人因於緩刑前另犯前案,已足使其就本案所受緩刑宣告,難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㈢受刑人所犯本案之犯罪時間為107年12月1日,前案之犯罪時
間係107年6月5日,兩者有相當時間間隔;且受刑人行為固屬可議,然受刑人為前案犯行時,不僅無法預知日後將受緩刑之宣告,甚且其尚未經歷本案之偵查、審判程序,與歷經完整之偵查、審判程序後,猶不知戒慎其行者,非可等同齊觀,自難僅因受刑人所為前案經判決在後,即遽此推認受刑人就本案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況受刑人於本案之審理期間,因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同意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情,本案承審法院乃諭知緩刑宣告,故是否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尚須衡酌相關情況決定之,除非有裁量縮減至零之例外情形,否則如逕以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情事,而認受刑人所受之緩刑宣告應予撤銷,即有構成裁量上之瑕疵,則刑法第75條與第75條之1即無區分必要。是本件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固堪認定,惟衡諸受刑人所犯本案,經斟酌犯罪情節,及考量受刑人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願意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情,顯見受刑人於本案之惡性尚非重大,自難認受刑人因於緩刑前另犯前案,已足使其就本案所受緩刑宣告,難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尚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