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號

聲請人 許家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調解程序,惟並未繳納聲請費,於114年1月17日通知其於送達後5日內繳納,該通知已於114年2月4日送達,聲請人迄仍未繳納,此有該通知之送達回證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自得駁回本件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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