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被告 張新發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侵訴字第4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謝其達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珊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