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謝素敏 被告 鄭財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7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淑勤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