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148號債權人臺中市潭子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世勳 債務人 王林秀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⑴壹佰零貳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⑵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⑴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⑵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⑴百分之二點六七⑵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⑴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日⑵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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