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34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終結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解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