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5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52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臺北簡易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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