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1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偉恩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康和紅樹林社區管理委員會登記資料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