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79號原告均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 律師複代理人 王國泰 律師
丙○○被告天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民國96年5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請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陳報有關本件工程之下述資料:一、原告方面:⑴角鋼採用50mmL型及採用40mmL型之價差為若干?⑵收集井維修起重機採用250kg/220v及採用160kg/110v之價差為若干?二、被告方面:本件被告主張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有關損害賠償之項目及金額為何?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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