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號原告 朱玉吟 被告 劉坤 和上列被告 劉坤和 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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