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7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義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張義宗於民國105年4月12日22時2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途經新北市○○區○○路○段○巷口,疏未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亦未看清無來往車輛即貿然迴轉,適 賴建樺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搭載 周辰洸 自同向左後方至該處,見狀煞避不及,致小客車右前車身遭張義宗左前車頭撞及,賴建樺因此臉及右上臂擦傷、周辰洸則右肘及右臂部挫傷,因認張義宗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賴建樺、周辰洸提告張義宗,公訴意旨認張義宗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賴建樺、周辰洸均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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