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39號聲請人 蘇萬
蘇南 張忠良 張慶心 相對人 張福來
呂木琳 呂天慶 張順田 張文志 苗栗縣○○鎮○○里000鄰○○○○00 張博洋 張豐麟 蘇木松 蘇萬生 蘇木青 蘇木峯 蘇木椿 張文通 (即 張石頭 之繼承人) 張東海 (即張石頭之繼承人) 張富森 (即張石頭之繼承人) 張朝良 (即張石頭之繼承人) 張勇信 (即張石頭長男 張清國 之繼承人) 張建信 (即張石頭長男張清國之繼承人) 張美月 (即張石頭長男張清國之繼承人) 張美惠 (即張石頭長男張清國之繼承人) 張郁棠 (即張石頭三男 張光明 之繼承人) 張祖尉 (即張石頭三男張光明之繼承人) 侯秀滿 (即張石頭三男張光明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者,包括裁判費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判由兩造各按如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分擔,此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附表一: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鑑定人日旅費│554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800元│單據編號:AB00000000││├───────┼──────────┤││9,450元│單據編號:AB00000000││├───────┼──────────┤││13,600元│單據編號:AB00000000││├───────┼──────────┤││1,900元│單據編號:AB00000000│├─────────┼───────┼──────────┤│鑑定費│120,000元│單據編號:00000000│├─────────┼───────┼──────────┤│合計│197,794元│均由聲請人墊付│└─────────┴───────┴──────────┘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編號│相對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張石頭之│5520/328200(共│3,327元│││繼承人(│同負擔)││││即相對人│││││張文通、│││││張東海、│││││張富森、│││││張朝良、│││││張勇信、│││││張建信、│││││張美月、│││││張美惠、│││││張郁棠、│││││張祖尉、│││││侯秀滿)│││├──┼────┼───────────┼─────────────┤│2│張福來│14077/328200│8,484元│├──┼────┼───────────┼─────────────┤│3│張順田│28155/328200│16,968元│├──┼────┼───────────┼─────────────┤│4│張文志│28155/328200│16,968元│├──┼────┼───────────┼─────────────┤│5│張豐麟│14077/328200│8,484元│├──┼────┼───────────┼─────────────┤│6│張博洋│13117/328200│7,905元│├──┼────┼───────────┼─────────────┤│7│蘇萬生│19473/328200│11,736元│├──┼────┼───────────┼─────────────┤│8│呂木琳│21252/328200│12,808元│├──┼────┼───────────┼─────────────┤│9│蘇木松│38944/328200(共同│23,470元│││蘇木青│負擔)││││蘇木峯│││││蘇木椿│││├──┼────┼───────────┼─────────────┤│10│呂天慶│21152/328200│12,748元│├──┴────┴───────────┴─────────────┤│備註:其餘部分由聲請人蘇萬、蘇南、張忠良、張慶心負擔,不另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