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05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0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承恩選任辯護人高子淵律師
許兆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0
821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24530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宋承恩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9年2月26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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