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48號

聲請人 江長穎

代理人 江啓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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