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34號

聲請人

即原告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 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呂達雄

呂麗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哲瑋 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簡和美

簡仲威

簡全威

劉菊妹

陳献章 (即 賴簡月英 之遺產管理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934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14行「3.系爭土地現況為鋪設柏油路面,且為既成道『烙』供不特定人通...」中關於『烙』之記載,應更正為『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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