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98號原告 張金蓮 原告 曾張來好 原告 張金鳳 原告 張金鈴 原告 張蓮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 律師
莊家亨 律師上原告等與被告 張國權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11,8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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