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林艷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陸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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