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75號原告 阮德孟
杜文大 何文談 黃聖文 沈龍威 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飛潭 被告鉝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立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理由欄壹、程序方面,關於「同法第26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62第
1項定有明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