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497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萬元及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貳拾捌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分別於民國(1)95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貸房屋購置貸款新台幣肆佰壹拾萬元,雙方約定期間20年,自95年1月16日起至115年1月16日止,於撥款後前3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4年起分204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6日平均攤還本息,(2)96年3月12日向聲請人借貸房屋購置貸款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期間自96年3月12日起至115年1月12日止,於撥款後按月繳息,自98年1月12日起分204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2日平均攤還本息,並簽立同額借據二紙。有關利率、利息、違約金之計付均有約定。
(二)依據借據第四條之約定,倘債務人不依期還本或付息,除應自遲延時起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料,上開二案借款債務人僅還本付利息至(1)97年1月15日(2)97年1月11日止,即分文未償,截至目前尚分別積欠本金(1)4,100,000元(2)2,200,000元及應計付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前述積欠之應償本息,雖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但仍未前來清償,本行乃依借據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貸款視為到期。
(三)另,債務人於95年2月20日向債權人申領0000-0000-0000-0000之富多卡信用卡,額度20萬元。依據富多卡約定書第46條約定,持卡人得選擇循環信用方式繳款,於繳款截止日前未將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款項繳付債權人,則不適用當期清償全部應付帳款之約定。如未繳足繳款通知書所列當期應繳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應按年息13.14%計收循環息(目前利率已調降為10.8%),另於第47條約定債務人如未於每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應按循環息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復依約定書約定,若持卡人有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款項未達最低應繳金額等情事,聲請人有權主張持卡人喪失期限利益且終止契約,債務人應就其全部應付款項一次全數清償。截至97年5月26日止,債務人已連續3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結算應償還之本金143,920元,利息2,644元,違約金264元及自97年5月27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前述積欠金額,雖經本行多次催討,債務人均未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且債務人現設籍上開之地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域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511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表97年度促字第3497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0000000│0000000│年息3.733%│││410000│├──────┼──────┼───────┤││0元││0000000│0000000│年息3.805%││││├──────┼──────┼───────┤││││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4.805%│├──┼───┼─────┼──────┼──────┼───────┤│2│新臺幣│甲○○│0000000│0000000│年息2.677%│││220000│├──────┼──────┼───────┤││0元││0000000│0000000│年息2.707%││││├──────┼──────┼───────┤││││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3.707%│├──┼───┼─────┼──────┼──────┼───────┤│3│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10.8%│││146828│││││││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10000││││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0000││││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146828││││之十計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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