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
丁○○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甲○○、乙○○因殺人未遂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號),經原告丙○○、丁○○二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林欣玲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