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91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歐婉如 債務人林溪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