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6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清發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林清發於民國101年10月8日下午20時許,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其前妻 鄭秀金 住處,向鄭秀金索錢未果,而出手毆打鄭秀金,致鄭秀金受有下巴部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項、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鄭秀金告訴被告林清發傷害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鄭秀金已與被告林清發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1日達成調解,告訴人鄭秀金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傷害告訴,有本院102年司南小調字第418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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