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91號

原告 陳炘堉

被告 鄧聿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呂美玲

法官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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