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645號債權人 莊媖淑 債務人 林建興
一、債務人林建興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二、按當事人之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並須具備之程式。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侑仁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查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債務人公司業已函准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於同年月11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侑仁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林建興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林建興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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