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保險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碧嬌 間請求返還溢收保費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33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