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八五號
原告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曹晉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登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捌萬伍仟零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捌仟捌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捌佰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