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盧端廷

被上訴人

即被告喜福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俞涵筑

被上訴人

即被告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併計非因財產權而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50元(計算式:4,200+6,750=10,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

書記官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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