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5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胡智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羿實業有限公司、 陳金泉 、 李盈瑩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柏羿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陳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提出債務人陳金泉、李盈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