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481號聲請人 彭紹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 廖基宏 、 羅睿弘 、 劉億萍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