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523號原告 林勝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俊桔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萬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