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9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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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914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漾四季有限公司、 鄭純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漾四季有限公司業於111年7
月22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4406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