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3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訴訟代理 林嘉鴻

被   告  彭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九
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鄭國銘
附註
一、零件折舊
⑴、第一年折舊:7544(零件)0.369(折舊率)=2784
⑵、第二年折舊:【0000-0000】0.3691/12=146
二、零件殘存值:7544-《2784+146》=4614。
三、得請求修理費必要費用:4614(零件殘存值)+3184(工資
)+9440(烤漆)=172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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