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原告凱思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嘉釧 送達代收人 陳秋月 被告 莊詠傑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更多裁判書